一次性退休补贴,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在改革前符合增加退休费比例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办理退休,将过去按照规定增加的退休费标准,改为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的办法。
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金是按照老办法计算的,退休金是按照本人退休前的基本工资和工龄的比例来计发的。所谓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或是职务职级工资、级别或是薪级工资的总和。除了基本退休费以外,还要加上相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按照原有办法的规定,工龄35年以上的人,退休金比例为90%,符合增发退休费的人员,增发后的退休费标准不能超过在职时工资的100%。
比如在农村的中小学任教的教师,教龄满30年以上的,在有的地方退休后,就是按照原工资的100%计发的,这部分人即使符合加发退休费的条件,比如独生子女父母加发5%的退休费标准等,因为已经享受了100%退休费,所以按照独生子女父母加发5%的退休费也就无法再次享受了。
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凡是在改革前符合增发养老金条件的人,不再是按月增发养老金,而是改为一次性退休补贴。一次性退休补贴的标准为: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乘以加发比例,乘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各地的规定不一样的,最高的为240个月,有的为180个月。
那么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如何来判定谁在退休后可以享受一次性退休补贴,谁不能享受一次性退休补贴呢?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按照老办法计算符合加发退休费标准的条件而没有享受加发退休费标准的人员。
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养老金的计算办法已经改变。比如在2014年10月到2024年9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的人员,养老金是按照新老办法对比计算。按照老办法计算办法符合加发退休费标准的人,主要看老办法计发的比例是否达到100%,达到100%的人,即使符合多项加发退休费比例,也无法再享受一次性退休补贴。
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职业年金。
老办法高于新办法的,按照老办法计算的待遇执行;新办法计算高于老办法计算待遇,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待遇执行。但新办法高于老办法的部分,要按照十年过渡期退休当年的比例计发。
退休后的一次性退休补贴,是由原单位根据相关的政策规定来上报审批后发放的,经费来源是由原单位支付。各单位在受理退休人员申请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时,主要是看老办法计算的比例。
比如在四川办理退休的工作人员,同样是教师,在农村中小学教龄满30年或是35年的教师,按照老办法计算的额退休费标准,计发比例是100%;而在大城市大学教书的教师,即使教龄也是35年,但按照老办法计算的退休费比例只有90%。他们都是独生子女父母,按照四川的规定,都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加发5%退休费标准。
中小学教师的退休费标准,在新老办法对比计算中,老办法计算的基数已经达到了100%的退休费标准,所以新办法高出老办法的部分人就会减少,自己的养老金实际上已经按月增加了,这增加的5%独生子女费一次性退休补贴就无法再次享受。
而大学教师,由于基本退休费的比例只有90%,按照规定增加的5%的独生子女费,就可按照一次性退休补贴的计算方式计算,并由原单位计发。假如他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为3000元,按照5%增发,每月增发150元,计发月数为240个月,原单位发给的一次性退休补贴为36000元。
综上所述,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同一个地区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否享受到退休后的一次性退休补贴,主要是看在退休前是否符合加发退休费标准的条件;如果按照老办法计算的退休费标准已经达到原基本工资的100%,不再享受一次性退休补贴;符合加发退休费标准条件,老办法计算的退休费标准达不到100%的,则可以享受相应的加发比例,享受一次性退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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